上海海外金才、领军金才、青年金才专项资助实施办法

2019-01-31 10:24:09

上海海外金才、领军金才、青年金才专项资助实施办法(2017年4月发布)

沪金融工委〔2017〕14号

关于印发《上海海外金才、领军金才、青年金才专项资助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
现将《上海海外金才、领军金才、青年金才专项资助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

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

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

上海市财政局

2017年4月24日

 

上海海外金才、领军金才、青年金才

专项资助实施办法

为深入推进上海金融人才队伍建设,根据《关于推进上海金才工程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沪金融工委〔2016〕15号),对上海海外金才、上海领军金才、上海青年金才(以下简称“三类金才”)提供专项资助。现制定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如下。

一、总体目标

按照本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,以项目为依托,对“三类金才”进行项目资金资助。为“三类金才”及其团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,进一步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,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人才高地,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。

二、资助对象

入选“三类金才”开发计划的金融人才。

三、资助原则

(一)重点金融领域的“三类金才”优先资助;

(二)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金融项目优先资助;

(三)金融创新团队优先资助;

(四)产融结合项目优先资助。

四、资助资金标准及用途

(一)资助资金标准。按照入选人才计划类别,资助标准分别为:

1、上海海外金才每15万元;

2、上海领军金才每人10万元;

3、上海青年金才每人6万元。

对入选中央或上海“千人计划”的海外金才、入选上海领军人才计划的领军金才、入选上海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的青年金才,按照“就高不重复”的原则进行资助。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“三类金才”所在单位。

(二)资金主要用途。按照《关于推进上海金才工程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确定的资金用途,参考上海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领军人才、上海青年英才计划资助资金使用办法执行,重点用于项目(课题)调研、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、文献资料费用等内容。

五、申请、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

专项资助申请与“三类金才”申报同时进行。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会同市委组织部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组织审批。具体程序如下:

(一)个人申请。由“三类金才”申报人提出专项资助申请,并在申报项目中明确资金主要用途、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。

(二)单位推荐。“三类金才”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能力、业绩等情况,按照“公开、平等、竟争、择优”原则,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,向市金敲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推荐。

(三)组织审批。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,会同市委组织部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,拟定“三类金才”资助名单。

(四)公示确认。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金融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。公示后无异议的,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发出通知,确认资助计划。

(五)资金拨付。市金融办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函,市财政局审核后,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单位。

六、考核和管理

“三类金才”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,实行专项管理。

(一)“三类金才”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专项资助管理工作。结合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情况,对资金使用和人才培养情况提出评价意见,并报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。

(二)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,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,责令限期整改,情节严重的撤销资助计划,追回资助。

(三)不得替换资助对象,不得截留、转让或挪用资助资金。资助对象如有停职、离职等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情况,“三类金才”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报告,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。

七、资助资金来源

“三类金才”资助资金由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列支。

八、附则

本办法为《关于推进上海金才工程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配套文件。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党委、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 

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

2017年4月24日印发